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7312号
原告: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洪。
原告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育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健仪
书 记 员 陆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