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1402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22××××××××××××。
被告: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陈小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工程款28982元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麦伟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麦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