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7财保82号
申请人: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原佛山市三水京安通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科技工业园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36754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山市峰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步云路13号祥怡居小区第20幢3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24A55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峰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T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5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座××(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号)的不动产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原佛山市三水京安通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座××(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号)的不动产权;
二、扣押被申请人中山市峰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T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