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泽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鸡泽县国土资源局、鸡泽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冀0431行审15号
申请人鸡泽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鸡泽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鸡泽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副队长。
被申请人鸡泽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会盟南大街63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
申请人鸡泽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鸡国土罚字(2016)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鸡泽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鸡国土罚字(2016)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2016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没有自觉履行,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鸡泽县国土资源局执行其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鸡国土罚字(2016)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魏建勋
审判员王军
人民陪审员*咪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