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公路养护站

武安市公路养护站与某某、某某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冀0481民初1388号
原告武安市公路养护站(以下简称公路站)诉被告***、**中、邯郸市运捷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捷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路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国,被告**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运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同江,被告太平洋财险邯郸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坤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此给公路站造成的损失,***应按全部责任予以赔偿。但***是**中的雇佣司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中应按***所负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冀D×××××号车辆在太平洋财险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公路站的损失应由太平洋财险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公路站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费61921元、施救费5000元,共计66921元。太平洋财险邯郸中心支公司应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赔偿公路站车辆损失费2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公路站的损失64921元,应按责承担。因冀D×××××号车辆在太平洋财险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公路站的损失应由太平洋财险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按***所负全部责任赔偿公路站各项损失64921元。**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足额赔偿,故**中、运捷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中为公路站垫付的5000元,公路站在领取保险赔偿款时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3日6时4分许,***驾驶冀D×××××、冀D×××××号重型罐式货车(车内乘坐李冲亮)沿武安市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武安市××省××处(××与中心路交叉口)刹车时车辆失控侧滑时,车头撞到停在路西侧王晓亮驾驶公路站所有的冀D×××××号道路洗扫车(临时号牌)左侧尾部后,该车罐体左前部又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驶赵军文驾驶公路站所有的冀D×××××号道路洗扫车(临时号牌)右后尾部,造成李冲亮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晓亮、赵军文、李冲亮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冀D×××××号(临)车辆损失费为7363元,冀D×××××号(临)车辆损失费为54558元。**中为公路站支付施救费5000元。 **中是冀D×××××、冀D×××××号车辆的实际车主,***是**中的雇佣司机,运捷公司是该车辆的登记车主,冀D×××××号车辆在太平洋财险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和不计免赔5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施救费票据、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等在卷佐证。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武安市公路养护站车辆损失费、施救费2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武安市公路养护站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64921元(武安市公路养护站在领取保险赔偿款时返还**中垫付款5000元); 三、驳回武安市公路养护站对***、**中、邯郸市运捷汽车运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计1069元,由**中承担736元,武安市公路养护站承担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君杰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