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终1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87号1幢东塔楼18层6号。
法定代表人:刘育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璇、韩婷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吝**,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纪、刘辉,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福街南海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安市公路养护站,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南门外街665号。
负责人:王东,该养护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林,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吝**、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安市公路养护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吝**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武安市公路养护站的起诉。
本院认为,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吝**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80元,减半收取27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均由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志敏
审 判 员 聂亚磊
审 判 员 郭 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亚男
书 记 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