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公路养护站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吝某某、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终1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87号1幢东塔楼18层6号。

法定代表人:刘育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璇、韩婷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吝**,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纪、刘辉,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福街南海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安市公路养护站,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南门外街665号。

负责人:王东,该养护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林,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吝**、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安市公路养护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吝**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武安市公路养护站的起诉。

本院认为,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吝**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80元,减半收取27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均由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志敏

审 判 员 聂亚磊

审 判 员 郭 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亚男

书 记 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