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81民初199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海,武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被告:武安市公路养护站,住所地武安市武安镇南门外街66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密如,该站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诉***、武安市公路养护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曹君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