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5民特3号
申请人:***,女,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申请人:***,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申请人:李金丽,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申请人:大名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大名县大名镇天雄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4254029267387。
法定代表人:贾会军,站长。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等与申请人大名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13日经大名县杨桥镇沐浴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大名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一次性赔偿***、***、李金丽因李同书死亡造成的,包含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必要人员误工费等共计36万元(2021年1月31日前履行);
二、该赔偿事宜一次性了结,本协议签订后,***、***、李金丽不再以任何理由向任何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等部门主张任何权利;
三、如***、***、李金丽违反上述协议内容,须将收到的36万元赔偿款返还给大名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站;
四、其他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李金丽与申请人大名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于2021年1月13日经大名县杨桥镇沐浴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孟昭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聂 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