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25民初1389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省大名县。
被告:大名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贾会军,该站站长。
住所地:大名府路**号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名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黄 旭
人民陪审员 刘彦花
人民陪审员 李增超
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