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25民初1388号
原告:***,男,汉族,住大名县。
被告:大名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住所地:河**省大名县天雄路**号。
法定代表人:贾会军,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名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旭
审 判 员 廉学锋
人民陪审员 李增超
二0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