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某某与大名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25民初1397号
原告:***,男,1942年5月6日生,汉族。
被告:大名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大名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贾会军,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名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旭
审 判 员  廉学锋
人民陪审员  李增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