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站

武安市武安镇瑞国钢模板租赁站与临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81民初2481号
原告:武安市武安镇瑞国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武安市北环路。
经营者:***,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现住武安市。
被告:临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站,住所地临漳县人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海军,该公路站站长。
原告武安市武安镇瑞国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临漳县交通局公路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武安市武安镇瑞国钢模板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安市武安镇瑞国钢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