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东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执1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52220-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雅渡村(鄞县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丁国年,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宁波东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款2560000元及利息。经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江南绿洲13幢27号506室等五套房地产,但短期内难以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12执18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