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执46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xxxxx。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中区xxxx。
法定代表人黄xxxx,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中区。
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的(2017)*****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苏州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12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500元。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苏州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以苏州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案件受理费26525元及,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标的26525元及,执行费298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执46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施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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