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9)浙0503执431号
被罚款人:***,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500元,限于2019年3月4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