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3457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苴镇临海市。
被告:上海希牛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423号五楼83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娟,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希牛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审理需要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米会娟
书 记 员 米会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