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28659号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杜明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航天,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武,系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8房。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孟歌,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航天、熊学武,被告广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孟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广建公司立即支付货款9043692.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83030.60元(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止,此后逾期违约金以欠款总额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支付之日止);2.判令广建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武汉公司、广建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签汀了《钢筋采购合同》合同同金额5378万元,武汉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合计交货4404.856吨结算总金额21843692.66元,广建公司已支付1280万元,截止2019年6月30日,尚欠货款9043692.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83030.60元。另广建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支付了100万元,利息计收本金也做相应的扣除。
被告广建公司辩称:对于武汉公司诉求的金额8043692.66元没有异议,对武汉公司诉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有异议。根据合同第7.4条的约定,广建公司认为武汉公司利息的计算以总欠款金额为基数,没有明确该货款金额中有哪部分是应当于发票开具后次月支付的50%,哪一部分是本季度内应当支付的30%,哪一部分是年底广建公司向武汉公司支付的10%以及质保金10%都没有明确。根据该条款约定,在最后一期物资质量保证期期满后30天内支付,武汉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最后一期物资质保期期满的时间。另外根据合同约定,总的合同金额是5378万元,截至目的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供货总金额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总金额。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7日,武汉公司、广建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武汉公司向广建公司提供不同类型钢材共12300吨,价值5378万元,合同履行期限自2018年7月27日至同年12月31日。合同货物保质期6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广建公司在收到武汉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后次月支付50%,本季度内(开票对应季度)支付总结算价30%。本年底(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结算价10%,余下10%作为质保金在最后一期物资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无息支付等条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武汉公司据广建公司需求进行供货。2018年8月23日武汉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2382897.49元,2018年9月20日开具发票金额9534486.51元,2018年10月22日开具发票金额6501052.06元,2018年11月22日开具发票金额3425256.61元(最后一批货物供货时间2018年11月19日),上述合计21843692.67元。
2018年10月17日广建公司确认截止2018年9月30日欠款10717384元。2019年1月15日,广建公司再次确认截止2018年12月31日欠款14043692.67元。2018年9月27日广建公司转付武汉公司款120万元,2018年11月12日转付款600万元,11月27日转付60万元,2019年2月27日广建公司转付武汉公司款项300万元,于3月28日转付款200万元,于2019年7月25日转付款100万元。
2019年6月12日,广建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明确尚欠武汉公司货款总结算金额21843692.66元,截止2019年6月12日尚欠货款9043692.66元分期支付。
庭审时武汉公司另提供上述交货送货单及发票予以印证,以及提供违约金计算列表明确计算方式为按已支付款项的逾期时间计算计得违约金383030.60元,后提供按合同约定的百分比计算列表为截止2019年6月30日计得311584.45元。
本院认为,武汉公司、武汉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上述合同签订后,武汉公司依约提供货物并开具发票,广建公司应依合同约定予以支付货款,逾期支付的,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武汉公司请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基于广建公司在起诉日后再支付100万元,武汉公司也明确广建公司尚欠款项8043692.66元,据此应以此确定。上述合同已约定每期货款的支付条件,该条件并不以合同约定的供货总量为基础,且合同约定的总量为暂定,应以广建公司需求确定,广建公司以本次交易未按合同约定总量供货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违约金的计收,合同中已明确“广建公司收到武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次月支付货款总额的50%,本季度内(开票对应的自然季度内),支付总额的30%,本年底(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总额的1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最后一期物资质保期满后30天内无息支付”,据此2018年8月23日武汉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2382897.49元,2018年9月20日开具发票金额9534486.51元,2018年10月22日开具发票金额6501052.06元,2018年11月22日开具发票金额3425256.61元(最后一批货物供货时间2018年11月19日),对应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金额计算,其违约金应自到期日后次日计算,即2018年8月23日开票2382897.49元的50%应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收,该额30%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该额的10%自2019年1月1日起计,该额的10%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自认);2018年9月20日开票9534486.51元的50%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该额的30%自2019年1月1日起(自认),该额的10%自2019年1月1日起计,该额的10%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自认),如此类推。另需扣减广建公司在此期间已付款额,自收款日次日扣减后按尚欠应收款继续再计收违约金至付清款日止。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43692.66元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予以计算应收账款至已收款日,扣减该期收款额后确定应收款余额,自该收款日的次日起再计收,以此类推后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上所述计算方式),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50%计};
二、驳回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790元,由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永纯
人民陪审员  李杏容
人民陪审员  肖建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施琪
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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