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民初7539号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40282U。
法定代表人:杜明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武,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大街16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9544425R。
法定代表人:孟宪彪,总经理。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称双方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哲
书 记 员 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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