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02执恢22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与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纠纷银行存款910798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 艳
书记员 董力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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