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7101民初234号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18元,减半收取计10959元,由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姚成鑫
审判员 郭 辉
审判员 白玉龙
法官助理柏婷婷
书记员吴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