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

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鄂0106执恢189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崇利制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鄂0106执恢189号执行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鄂0106执恢189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二页第十七行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知道意见》”应补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舒光明
书记员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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