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04财保26号
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杜明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学武,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习亭,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韶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7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名下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武国用(2011)第**号、武国用(2011)第**号的土地作为担保。2019年10月30日,韶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江支行的账户440********050043565。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郊支行的账户200*************770。
三、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的账户443*********809260165。
四、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郊支行的账户200************3902。
五、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非转汇行)的账户201********000720001。
六、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部的账户175********374。
七、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的账户440********809002118。
八、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线工程土建施工09标段项目部所有的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的账户41*********0003901855。
以上冻结金额不超过3700万元。
九、查封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武国用(2011)第**号]、及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武国用(2011)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侯传良
审判员  邓小明
审判员  严桥洋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嘉旭
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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