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6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40282U。

法定代表人:杜明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航天,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武,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21963321H。

法定代表人:宋新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友禹,男,该公司职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辽02民初6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查封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余家头铁机村的工业用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武国用(2011)第108号,面积为18911.54平方米];2.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申请解除对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且调解书已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申请解除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武汉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余家头铁机村的工业用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武国用(2011)第108号,面积为18911.54平方米]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欣宇

审判员  梁 爽

审判员  孙文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彦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