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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181民初475号
原告:孝义市中科三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陆某陆某陆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新奥首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曹某曹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孝义市中科三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奥首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孝义市中科三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孝义市中科三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海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瑞芳
书记员王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