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集现代产业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鼎集现代产业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民初1059号
原告:贵州鼎集现代产业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城名邸小区2栋1单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DP2K41T。
法定代表人:郭正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朝荣,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鼎集现代产业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刘国宁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贵州鼎集现代产业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鼎集现代产业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本案属于诉前委派调解案件,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鼎集现代产业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彩虹
书记员杨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