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7执异2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东方红轻工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池州市贵池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承建的池州市东方红轻工制造有限公司位于牛头山镇的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被法院拍卖,对法院将拍卖款全部支付给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不服,要求参与分配。本案在审查中,安徽省池州市贵池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与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池州市贵池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 魏长松
审判员 徐阳亮
审判员 金佳佳
书记员 吴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