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02民初114号
原告:**,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石河子市一四七团。
被告:乌鲁木齐天洁仁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杭州东街四季风情园南区公建楼2楼。
法定代表人:曹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天洁仁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周国强
审判员 黄晓锐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罗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