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武功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洁仁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258号金谷大酒店六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595900146G。
法定代表人:曹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劳人仲字(2020)第798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洁仁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60557.64元(其中本金256805.64元,执行费3752元);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洁仁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洁仁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艾 克 热 木 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盛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