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洁仁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某某有、某某某某仁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3501号 申请执行人:**有,男,1962年9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仁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258号金谷大酒店六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仁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劳人仲字(2022)第519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仁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050元(其中本金7000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仁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仁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