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能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成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剑,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江苏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智能终端创业园二期B-8栋(D)。
法定代表人吴安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9)云0402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江苏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95005元;并支付违约金58501.50元。案件受理费5102元,减半收取2551元,由江苏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江苏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95005元,并支付违约金58501.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51元(已退费),应交执行费3703元,以上合计259760.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无车辆及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402执2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执行员  肖 杰
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