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能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成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剑,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四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蒋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伟,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吕雪,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云04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双方当事人确认截止至2018年12月3日,被告中盐安微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合计7800400元,被告中盐安微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2月20日之前(包括该天在内)还清,具体还款计划如下:1、2018年12月20日前(包括该天在内)支付货款2850000元(货款对应订单编号为LDCG-01-2017056);2、2019年1月20日前(包括该天在内)支付货款2766400元(货款对应订单编号为HL20170815002-ZY和HL20170811001-ZY);3、2019年2月20日前(包括该天在内)支付货款2184000元(货款对应合同编号为HL20170919003-ZY)。二、被告中盐安微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于支付前述第一条第3项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9127元;三、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19日签订的订单号为HL20170919003-ZY的订单约定被告中盐安微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购买原告云南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HFP-1磷酸铁锂60吨,原告云南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供货30吨。对于已经实际供货的该30吨货物,原告云南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中盐安微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四、案件受理费82643元(原告已经预交),因调解减半收取4132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经预交),均由被告中盐安微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支付前述第一条第3项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另一半案件受理费41321.5元。由原告云南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费;五、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前述各笔款项均转至原告以下银行账户:开户名: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街支行,账号63×××12;六、被告中盐安微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若未按时足额支付前述任何一笔款项时,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盐安微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中盐安微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的8个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履行了2850000元。本院从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740000元,扣除申请执行费67179元后,执行款已于2019年1月27日付给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尾款4433027.50元,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和解协议履行中,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支付了50万元,现尚欠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933027.50元。后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未再付款。2019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冻结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恢复执行。2019年11月1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后,对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肥东支行、光大银行合肥南七支行、兴业银行合肥徽州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的四个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账户上余额较少),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2019年12月4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再次对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盐安微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12月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公布。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4执恢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子云
审判员  杨 跃
审判员  戴龙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