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402民初2343号
原告:杨美英(系受害人之母),女,1943年7月8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
原告:***(系受害人之其),女,1970年9月27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
原告:***(系受害人长子),男,1992年12月16日生,彝族,住址同上。
原告:杨林志(系受害人次子),男,1997年4月5日生,彝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清,云南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0958420903。
法定代表人:杨成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孙越(实习律师),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美英、***、***、杨林志与被告云南能投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杨美英、***、***、杨林志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美英、***、***、杨林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由原告杨美英、***、***、杨林志自行负担。
审判员 谭 震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辛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