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光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与大连新光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11执保80号
原告无锡协联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新光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新光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56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本裁定下达之日起冻结被告大连新光管道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56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于伟
人民陪审员王春红
人民陪审员阎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