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光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新光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5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商申字第000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新光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一审被告:大连保税区新光管道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解光胜,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大连新光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大连保税区新光管道销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6)崇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连新光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毅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