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天飞梅海园林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天飞梅海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汾县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23执8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志平,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襄汾县人。
被执行人:襄汾县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申力睿,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汾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汾县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1023执86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俊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