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25民初627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新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
被告:山西佐兴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文娟,女,山西佐兴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山西佐兴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