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956号
原告:苏州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龙西村31幢。
法定代表人:倪惠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培贞,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钰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通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吴林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云,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通愿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通愿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8元,减半收取4624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94元,由原告苏州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艾罗伟
人民陪审员 金洪培
人民陪审员 顾建云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