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956号之五
申请人:苏州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1幢510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钰根,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苏州通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吴林方,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通愿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苏0505民初9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通愿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其后原告自行撤回起诉,并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系其自主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通愿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艾罗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