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美景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晋城市美景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502民初459号
原告朝泽金,男,汉族,1947年12月20日,河南省潢川县人,现住潢川县。
被告晋城市美景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泽金诉被告晋城市美景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通过和解与被告处理该案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泽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为1660元,由原告朝泽金承担。
审判长任晋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连国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