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曲沃威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1081执39号
本院在执行曲沃威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新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081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110167.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新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1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后果
审判员  李根明
书记员  李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