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执1250号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当湖镇虹霓水电安装队,住所地:当湖街道***42幢中一梯101室号,组织机构代码:7324358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黄姑镇周圩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3527988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平湖市当湖镇虹霓水电安装队与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2020)浙0482执1250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当湖镇虹霓水电安装队与被执行人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款尚欠本金940000元,利息48462元,合计1424632元。该款项由被执行人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于和解协议签署后法院解封账户当日支付人民币200000元;于2020年8月、9月、10月、11月的月底前各支付人民币250000元;于2020年12月月底前支付人民币214632元。如被执行人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余款利息10000元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当湖镇虹霓水电安装队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书面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482执1250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