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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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1023号
原告:***创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通兴路339号内2幢西起1-5间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9850443X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坤,海宁市**法律服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圩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35279882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