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1510号
原告:***,男,1969年4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男,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苏州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77号1号楼907、908、909室。
法定代表人:周万昌。
原告***诉被告***、***、苏州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邱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