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大学生公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8执244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周万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江苏渊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青,江苏渊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大学生公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0,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苏州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大学生公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10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苏州市大学生公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8180.46元、利息7417.35元,合计235597.81元,于2019年4月至6月每月30日前支付6万元,余款55597.81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如被告有一期未按约履行的,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在上述事项履行完毕后双方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2417元,由被告负担,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9年6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3、2019年6月17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苏州市大学生公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全体业主名下32处不动产。本案首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邪路××室(无土地登记信息)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2年7月7日届满;本案还首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邪路××室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2年9月16日届满。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申请,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不动产在目前处置,流拍的可能性较大,且申请执行人目前亦不愿在流拍的情况下以上述不动产抵偿相应债务,故暂不要求法院处置上述不动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今后如需处置上述不动产,可向法院书面申请。
4、2019年12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38014.81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238014.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
审判员张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