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21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新邵县。
***,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苏州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8782055996K,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77号1号楼907、908、909室。
法定代表人:周万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06民初108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4612.65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跃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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