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5民初4783号
原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562号。
法定代表人:门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汽贸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郭保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男,住晋中市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秀 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