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685号
原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256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6057761970312。
法定代表人:门辉,董事长。
被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王蓝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董事长。
原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逄锦禄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左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