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453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冀力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城冀力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琢,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6677217896。
被申请人: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56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成,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761970312。
原告河北冀力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冀1121民初45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至360万元。河北冀力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冀力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西路支行账户13×××1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账户04×××2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账户50×××6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其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