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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1062号 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农林路5号鑫竹苑大厦A栋5层501-5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