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976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农林路5号鑫竹苑大厦A栋5层501-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5219X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深圳市百基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70160N。
法定代表人:**发。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百基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6590.52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兼)